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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说,地震中塌的房,房贷还是要还,你赞成吗?

近日,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有意见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损,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为此,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事实上,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显示,抵押品灭失且消费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约保证,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终止贷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险范围内,则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对因消费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致使银行未能得到全额补偿的,消费者仍负有付款的责任。

显然,作为商业公司,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记者经查阅后发现,美国在1973年通过的《洪灾保护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贷款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必须附有洪涝灾害损失保险;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后也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品灭失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目前,大部分银行明确表示,鉴于地震灾区的巨大损失,出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银行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对于未投保的受损房屋,预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出资帮助修复。但是,由于我国开展房屋按揭的历史还很短,期间遇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情况也很少,无论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还期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朗。

   证券时报记者 张若斌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16日证券时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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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为何不保地震《中国保险报》对邓律师的采访

最近,北京某单位的马先生为贷款买房的事上老了火,原因很简单,银行要他先买一份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然后才能给贷款。既然银行这么规定,马先生只好遵守“纪律”,但当他看了相关保险公司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以后,对自己最关心的保险责任问题产生了疑问。

马先生注意到,在他手中的抵押住房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等,惟独没有地震。

“谁都知道,北京人最担心的是地震,但保险责任里却没有”,马先生说。

他告诉记者:“我给自己买的房上保险,当然首先考虑的是房屋结构的安全,哪怕是银行要求我买,但我总不能签一份对房屋安全没有多少保障的保险合同吧?不然凭什么要我多花钱?”

因为这个原因,生性倔强的马先生至今没有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当然银行的贷款也就一直没有批下来。

其实,马先生遇到的并不是一桩个案,长时间以来,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各种议论和新闻就一直没有停息过,马先生遇到的只是其中之一罢了。

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的邓泽敏律师就此事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他认为,时下,商品房买卖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人把不能更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称为“霸王条款”。但在强调买房合同不能更改的同时,人们却经常忽略保险合同同样不能更改。而随着贷款买房人数的日益增多,人们关注的问题也在逐渐扩大,因此保险事宜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的签订中,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地方。其中的一个便是发生“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时或“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时是否免责的问题。

邓泽敏认为,众所周知,在北京尤其是市区,通常是不会发生“洪水、台风、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的,出险率极低。而由于特殊的地理构造,北京发生地震的可能性要比上面几种情况的可能性要大。因此,在商品房买卖的按揭贷款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对“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应该说,买房人投保的必要性就不是很大。

但是,由于银行在给个人住房提供贷款时,往往要求买房人为其提供抵押的房屋投保,以保证房屋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能降低自身的贷款风险及保全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且,按揭贷款时,买房人如果不投保,银行就不给贷款,所以导致买房人不得不忍气吞声,签订自己并不认可的“不平等条约”。

英岛律师事务所的阳海碧律师认为,保险应遵循不可抗力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固然是“不可抗力”,地震也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对于投保人来说,地震的发生在买房之前是不可预见的,地震的发生也是人力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人类不可克服的。这种不确定的损失是可保的,具有分摊损失、分担风险功能的保险完全有必要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阳海碧同时认为,如果把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之一,那么就使得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失衡。投保人交纳了较高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他说,因为《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作为高风险的地震应该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商品房买卖按揭贷款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利用优势或者说利用买房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买房人可以自该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那么,问题究竟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呢?

邓泽敏认为,作为商业经营单位的保险公司当然会有自己的难处,抵押住房保险究竟保不保地震,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否则,保险合同很难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消费者也很难建立起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而阳海碧则建议,希望有关部门或相关保险公司,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从市场经济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修改现行的保险合同,使买房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中国的保险市场和商品房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那位至今还没有贷到购房款的马先生说:“我就是不买这份保险,首付已经交了,看你银行放不放贷,反正我也不着急住,我等着。”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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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2篇新闻真是汗死⋯⋯

最近流行熊猫爱

分几种情况
1、房子没了,贷款人及其直系亲属都上天堂了,银行直接坏账
2、房子没了,贷款人一切正常,银行理应继续收取贷款。至于房子是应该让国家补给灾民的,注意是国家行为,与银行贷款无关。不过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就是贷款人的工作,很有可能因为地震失去了,或者家庭收入大幅减少,无法负担贷款,这也没办法,让银行直接没收房子去吧,注意是原来的房子,而不是后来新造的
唐永远是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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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贷款的时候已经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银行和我都是房子的共有者,所以风险应该要大家一起承担.
高高兴兴起床,认认真真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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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全国人民都在积极抗震救灾,团结一心积极捐款时。。。银行居然还在打自己的小算盘。。。还在闭门造车。。。也不看看紧迫的大环境。。。看不明、拎不清。。。。居然还极其不合适宜地说什么“地震中塌的房,房贷还是要还!!”。。还搬出所谓的法律专家作为腰板,言词凿凿。。。感觉就像趁火打劫。。。落井下石。。。更有不明事理的家伙煽风点火、助纣为虐、颠倒黑白。。。把人性的正义置于何处。。。?!。。。任何有正义感的人们听了都象吃个只绿头苍蝇。。。令人作呕!!!

现在国家不是就作出的有利灾区百姓的应对法令和措施了。。。。。特殊情况必须特殊对待。。。人是第一位的。。。老百姓是天。。。。。!!!!

[ 本帖最后由 浩浩融融 于 2008-6-2 21: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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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敬子 于 2008-5-23 22:57 发表
请看清楚,是在地震造成不能偿还的债务。是无能力偿还。
请不要挑拨
大家都是YY的会员,观点不同都在讨论,不用动手动脚的,文明人有文明人的讲理方式

此次也是国家出动大量国库资金弥补这大笔的坏帐。是国家出 ...
对啊。。。国家到关键时刻就是要体现国家的作用。。。。你叫那些家破人亡。。。无家可归。。。家财尽失的灾民们哪里还有什么能力偿还债务啊。。。。。。而且这样的灾民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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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地震,关于灾区个人住房按揭房贷是否继续支付余款引起广泛讨论。

  5月19日银监会“银行业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上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几乎都刚从灾区回来。中行副行长朱民谈到灾区具体情况时,一度声音有些哽咽,“楼在人不在,人在楼不在,房贷怎么还?”

  由于我国尚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也只是表示,此事还在研究之中,需要结合国际惯例和地震灾区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

  一方面,依据国际惯例,贷款人需依法偿还余额,如不支付余额,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贷款人以后的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先例,不少人认为,屋倒人亡还需要还款是非常残忍的事。

  商业银行核销灾区贷款需统筹考虑

  关于地震灾区“楼在人不在,人在楼不在”这类贷款的还款问题,朱民说:“现阶段是了解情况的过程,适当的延期,不收罚息,不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因为信息也不全,目前只是一个延缓的过程。”商业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有银行的政策,在按揭贷款方面会对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具体对待。

  银行和贷款者的债务关系,从法律上说,并不会因房屋损毁而解除,贷款者仍需还清余款。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根据民法,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由于贷款的抵押品房屋已经不存在,有人认为,即使银行收回抵押品也收回不了什么,为何还需要还款。

  但是,如果贷款者不还贷,该贷款就会被划为银行坏账进行核销;对于该贷款者来说,他的不良贷款记录会被保留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对该人士今后经济行为会有很大影响。

  根据法律,如果房屋倒塌,贷款人也已死亡,假如留有遗产,银行则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由于我国没有先例,不少人认为,屋倒人亡还需要还款是件非常残忍的事情。

  关于贷款核销问题,各家银行都认为,该问题需要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指示,合法合规处理问题。既要符合商业原则,也要对每一个客户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工行副行长张福荣说:“因为我去过灾区,我看过,从感情上来讲商业银行怎么做都可以。但从政策上来讲应合理对待,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在有关法规和政策允许及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找到妥善处理的办法。”

  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说:“核销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共性的问题,所以银行业协会也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理,同时也会按照核销的法定政策,实事求是地做核销。但是也会有统筹考虑。”

  国际惯例:

  阪神地震损毁房屋仍需继续还款

  据了解,目前可以参考的国际惯例为1995年日本的阪神地震,阪神地震震级为7.2级,地震导致几万栋房屋变成废墟,5466人死亡。但是根据日本的经验,阪神地震中全部损毁的房屋仍旧要继续还按揭贷款,但也会有可以有月供支付的暂缓或贷款期限延长等不同措施。

  在国外,购房时一些保险是必须买的,有的保险也会作为财产险的附属品购买。例如,在日本购房,火灾险是必须购买的,而地震险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属,是自愿购买的。

  阪神地震后,据了解,日本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而国内外资银行的房贷中也有银行在房贷投保扩展条款中加入地震,但是费用非常高。

  “还有很多空白地带需要制度完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介绍说,目前基本的房贷险中只有暴雨、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地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有的银行可以提供地震这类保险,但是费用很高,基本没有人买。

  在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曹红辉说,个人也很少想到买地震、战争等大灾的保险,但是经过这次的教训,银行和保险行业都应该看到,还有很多空白的地带需要完善的制度去填补,需要加紧制度建设。对于个人来说,也需要更好的普及保险意识,对于自己的财产要上有关的财产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目前对于中国居民来说,房屋是最主要的财产之一,但是人们对于房屋保险意识还非常缺失,而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方面也缺少充分的附带保险,这些都是未来制度建设需要完善的地方。

  农业银行灾区个人按揭

  损失10.5亿元

  商业银行方面,有关地震灾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政策比较一致,只有延期还款和免罚息等措施。目前,个人贷款损失最大的为农业银行10.5亿元,其他银行还没有透露具体数目。

  到目前,只有农业银行公布了地震灾区新增不良贷款的数据,农业银行也是此次受灾最严重的银行。据不完全统计,地震造成四川农行分行公司类和零售类业务信贷资金损失约60多亿元。

  农行也是员工伤亡最严重的,截至5月19日中午,农行四川省员工共身亡38人,受伤88人,其中重伤25人,失踪15人。农行北川县员工死亡29人,50%以上的员工已经死亡。

  农行当前对个人按揭贷款还款的宽限期为半年,从2008年5月12日到11月12日6个月,对受灾害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个人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不计收罚息或复利,并将视各地灾后重建进度,决定贷款缓付期是否延长。

  农行副行长张云说,农行还将积极联系各类个人贷款客户,对还款能力下降的客户,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还款计划,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

  中行副行长朱民表示,现在来算中行由于地震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为时尚早,目前主要工作要继续救灾,过段时间或者到年底的时候会统计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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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清楚,是在地震造成不能偿还的债务。是无能力偿还。
请不要挑拨
大家都是YY的会员,观点不同都在讨论,不用动手动脚的,文明人有文明人的讲理方式

此次也是国家出动大量国库资金弥补这大笔的坏帐。是国家出钱替一起无法还款的人还这笔银行帐务
请看清楚了,不是不用还,而是别人帮你还了
*2
YY足迹:东白山 浙东 渔山列岛 泽雅 忆江南采葡萄 黄山 江郎山 长溪村 新安江 再度东白山 炉西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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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地震不能偿还的债务 各银行应认为呆账
转自http://news.sohu.com/20080523/n257043363.shtml
新华网快讯:银监会通知,对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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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观点:“一笔勾销”VS“不能不还”

  观点一:银行应该免除房贷

  网友 IP:123.127.164.*(北京):遇到天灾,大家都有损失,不能只保护银行的利益。

   网友IP:59.42.*.*(广东):由于房子是自然灾害损坏,不是人为也不是人力因素,所以银行不能追究原住户责任,请给灾区人民一个白手起家的机会,不要再增加他们的负担了。

  网友IP:222.93.140.*(江苏) :如果借款人有能力还就一定要他还, 如果借款人实在没有能力还,你拿他怎么办呢?因为他现在已是一无所有了,他拿什么还你银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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