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右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至站退还卧铺价,核收退票费。”
这个是以前的规定。但查了一下,好象2007年铁道部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修改。如原规定“第32条: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修改后为“第32条: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