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之惑
记者通过暗访拉下了官员。但并没有化解业界的困惑,控方采用记者的暗访资料是否合法?记者暗访的界限在哪里?3月3日上午,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原质量审核部部长罗锦华被带进广州番禺法庭。罗锦华被指控向记者出售虚假的《广州市地质灾害报告单》,犯下滥用职权罪。2009年6月,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栏目和南方都市报记者接到举报,称番禺大石街冼村私自挖山卖泥。其“地质灾害报告单”被举报是花钱买来的伪造报告单:报告单上虽有国土部门的公章,但没有编号,文件上签有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的名字。记者推断,刘永全可能存在非法出售国家公文的嫌疑。这两家媒体3名记者,遂于同年7月10日假扮成某公司的业务员,准备找刘永全“购买”一份地质灾害报告单。在大门口,记者遇到了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黄带着3名记者与审核部部长罗锦华谈定了价格———2.5万元。7月13日下午,罗锦华开具了报告,收下2.5万元,并给了黄健民2500元。7月20日前后,此事被这两家媒体曝光。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介入调查,取走了记者暗访的资料,包括视频和报告单。“很纠结。”参与暗访的南方都市报记者这样表述当时的心情。他认为从新闻伦理来说,媒体的调查是独立的,司法机关的调查应该自己完成,媒体有权利拒绝提供自己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信息。但是最后他们妥协了。
令他没想到的是,今年1月,广州市番禺检察院以暗访资料作为唯一的证据,指控罗锦华滥用职权。罗锦华还遭到两笔受贿指控,但与销售虚假地质灾害报告单无关。
法庭上,罗锦华的辩护律师陈启环对受贿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做了无罪辩护。陈认为,记者暗访涉嫌“钓鱼执法”。“钓鱼执法”即诱惑侦查,并不为刑事诉讼法允许,但在刑事侦查中经常使用。即使是诱惑侦查,也仅限于贩毒、走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中使用,而且因诱惑侦查被抓获的被告人会从轻处罚。“记者获取信息和普通公民一样,并不具备特权。本案如果置换成普通公民,就会犯下行贿罪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为何记者这样做就不是犯罪?”所以,以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应排除的非法证据,否则就会陷入一个悖论:检察院都无法行使的诱惑侦查,却可以交由记者行使。“刽子手都不能杀的人,记者能杀吗?”陈认为,罗锦华的行为确实不当,但还没有到科以严厉的刑罚的地步。
公诉方回应称,记者的暗访和“钓鱼执法”有明显不同。首先,记者并未得到检察官的指使,主观上没有引诱罗锦华的故意。第二,记者的暗访偷拍是在履行舆论监督权的职责,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项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而且,此案“记者想通过公开采访的方式去调查相当困难,甚至说不可能”。
但陈启环认为,3名记者和罗锦华协商好价格后,“采访报道就已完成了,可以刹车了,并不需要真的花钱买报告单。”他还举出一个细节,罗与记者口头交易时,记者拿出了刘永全签字的报告单,称“你照着这个单子开就行了”。所以记者的行为属于诱骗。
暗访资料到底能否作为指控证据,是否属于刑诉法43条应排除的非法证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在中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没有严格到这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有一个司法解释,排除的非法证据仅限于“人证”,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道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立案的证据。本案中,视频资料、地质灾害单都是物证,不属与证据排除范围。所以,他认为检察官使用暗防信息作为证据是合法的。
然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罗锦华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目前中国的诱惑侦查仅限于贩毒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中,诱惑侦查的使用范围,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也不采用这种方式。如果认可记者暗访证据,确实有出现检察官利用记者引诱他人犯罪、获取证据的可能。
对这一问题,南方都市报的一位暗访记者曾有顾虑:“当时谈好价格后,我们考虑过向司法部门举报。”这位记者说,但是10年的采访经验告诉他,最经常的遭遇是,举报后司法部门一般不予理睬,甚至会出现监督部门与被批评者串通一气、阻挠发稿的情况。“最后还是觉得证据抓在自己手里有把握。要让对方没法狡辩。”他回忆。
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中元旁听此案后,心中也升起了数个疑问:记者暗访的界限在哪里?对记者的暗访如何才能既规范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