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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同伴有难,想尽办法勇敢积极地去救人是应该的,那是前提,也是原则。
在发生了不可抗意外并尽力营救了以后依旧造成了伤害死亡后果的,我觉得同伴们不应该再负有赔偿责任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案例中的手手那次是一个人去游玩,然后遇见了山洪,并且导致意外死亡,请问她的父母会有资格向任何人索求赔偿吗?答案当然是否。
好了,可以这样理解俱乐部的结伴同游,只是众多的一个人出行的人大家因为目的和行程相同,所以大家走到了一起,一起包车,一起游玩。在这个集体中没有谁是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他人负责,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在安全责任的承担上等同于一个人出游,每个人都对自己负责。相反,在遇见意外的时候反而因为身边多了其他的同伴们而多了被无偿救援和帮助的机会。
所以,我想所有出行的驴友们,在出发的时候就应该理解这是等同于一个人出行的责任风险,而不要把自己的安全责任归咎在组织者或者领队的身上,那对组织者和俱乐部是非常不公平的。案例中的手手的父母就是误解了这种类型活动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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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EDGE的意见,不同意大肠意见!

如果出了事,不单领队要赔钱,同行者也要赔钱的话,下次谁还敢结伴同游了呀!
山洪是不可预测的意外,属不可抗因素.法律如果这次这么判的话,下次是不是有可能,我们有三个人结伴过马路,一个人被车撞死了,另外两个人也要赔钱呢?

而且下次如果我们要出行的话,怎么样才能让领队或同游者免掉万一出事了之后要负的法律责任呢,签个免责申明有用吗?我们这里有学法律的吗?出来解释一下吧.要不最起码我是不敢再开帖子召集出游了,也不敢再叫老山羊帮我带队了,要不出事了不是害他吗?

法律在这方面貌似太不健全了,而且我认为那样的判罚太没有信服力了,是不是会给以后的立法带来负面影响呢?
MSN:ajax_zhou@hotmail.com
如果你非要叫我跑龙套的,请不要在前面加个死字
——准确来说,我是一个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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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老爹是律师,我问过他了,他说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具体的,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原告房的情况,也会考虑被告方的利益
当流水经过,声音也已远去,终于,什么都没有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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