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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愿收养地震孤儿 专家详解收养条件

网友愿收养地震孤儿 专家详解收养条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2:57 四川新闻网
  本网讯 (四川新闻网记者 曾燕伶 曹献龙) 5月16日,四川新闻网接到全国各地数百个网民打来的电话,网友希望能为地震孤儿奉献爱心。更有不少网友留下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希望能够收养这些孩子。那么,收养孤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四川省民政厅专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并公布了热线电话:028-84423064;028-84423065。
  当天,一位从四川乐山打来电话的李女士称,自从在媒体上看到汶川地震灾情的报道后,天天以泪洗面,那些失去了双亲的孩子能承受这样沉重的打击吗?她已是孩子的母亲,很想再领养一个灾区的儿童,不知怎样才能实现?一位从广东打来电话的杨女士说,当她从电视上看到那些刚从废墟中被救出来的孩子们时,眼泪夺眶而出,觉得自己该为这些孩子做点什么,她很想领养一名孤儿。
  网友献爱心需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不断有热心群众打进四川省民政厅开通的两部地震孤儿收养咨询热线。工作人员介绍说,许多打进热线的群众其实并不符合收养规定,“我们国家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四个条件。
  另外还有一些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收养人与孤儿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地震孤儿的收养还面临其它的一些困难,“比如目前很多孩子的父母还处于失踪的状态,他们可能并没有死亡,这些孩子也就不能被收养。”
  在此,民政部门还特别提醒收养人在决定收养孤儿后,一定要完整履行收养手续,以免在今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应重点关注孤儿心理健康
  有资料显示,唐山大地震孤儿中有四成早恋,近五分之一早婚,不少还伴有各类心理疾病,大地震在他们心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如果收养家庭仅仅是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关心而忽视对他们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孩子在地震中所受到的创伤可能会影响他们一生。 “即使是收养一般的孤儿,也需要两三年的时间与他们建立亲密的感情联系”,四川大学心理研究专家肖教授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说,地震孤儿面对新的环境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调整,尤其是在今年九月秋季开学后,不仅需要适应新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还需要适应新的学校老师和同学,很容易产生心理危机,“我建议有条件的收养人能和孩子一起接受心理医生的辅导,或者学习一些必要的心理学知识。”

http://finance.sina.com.cn/blank/children512.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2:57 新浪公益
  来源:中国收养中心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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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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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等的申请手续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0:17 新浪公益
  申请对象资格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申请手续
  1、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和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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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养四川地震孤儿热线两日报名过千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10:05 国际在线
  记者昨天(18日)从96156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热线了解到,截至下午5时,四川地震孤儿收养登记热线开通47小时,就接听了2440个咨询电话,其中1017位市民明确表示了收养四川地震孤儿的愿望,并登记了详细个人信息。
  市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张素改告诉记者,96156热线迎来了开通以来最繁忙的接听热潮,电话基本上24小时就没有断过,很多市民打电话还会遇到占线。由于收养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每个登记都需要大约10分钟左右,96156接线员24小时不间断地认真登记,在47小时中共解答了2440个有关收养地震孤儿的咨询电话,并为其中1017位确有收养意向的市民进行了详细登记。
  记者发现,登记者中有一部分是早有收养需求的无子女家庭,也有相当部分登记者此前并无收养愿望,是为了为地震孤儿表达爱心而临时引发收养愿望,而且普遍更倾向于收养年龄较小的孩子。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收养关系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孤儿身份认定,由监护人或法定福利机构送养,为被收养孤儿重新办理户口,并将彻底改变孤儿的生活环境,甚至影响到孩子今后的生活道路,因此,收养人必须对收养决定非常慎重。相对而言,采用捐资助养等方式对孤儿提供帮助,应该是更多人合理的选择。
   首批民间救灾物资抵达绵阳
  “我们已经到达四川绵阳安县,目前正在以最快的速度卸货!”昨日中午12时许,当记者连线负责运送北京首批民间救灾物资的负责人种晓兵时,电话那一头的声音尽管显得疲倦而沙哑,更多的却是欣慰。在经过74小时的日夜兼程之后,这批自北京出发,由11辆大型货车组成的救灾物资终于抵达四川灾区。
  “在得知四川地震灾情之后,北京物美立即通知所有门店汇总衣物、棉被和帐篷等,组成第一批北京民间捐赠的救灾物资,并在5月15日上午由北京发往四川。”据物美集团种晓兵介绍,救灾物资包括800顶帐篷、14000件衣服(裤)、2700床棉被、7800箱方便面、2700箱矿泉水、1660箱肉肠以及2130箱饼干、1400箱药皂和84消毒液,总价值300万元人民币,总重量超过150吨。
  “17日晚,车队到达四川广元,广元市扶贫办为当地受灾群众卸下两车救灾物资,接着车队不顾强烈余震的危险继续前行,按照四川省扶贫办的安排终于到达绵阳受灾严重、救灾物资难以到达的安县。”种晓兵表示,车队为了尽快将救灾物资送到灾区日夜兼程,在三天的行程中一共只休息了五六个小时,沿路穿行100多个隧道和500余座桥梁,克服了暴雨、冰雹、爆胎和余震的困难。司机孙中福在路上得知母亲病危,大家劝他马上回去,孙师傅含着眼泪坚决地说:“灾区人民比我更难,把救灾物资送到我再回去。”
  “真是太及时了,我们代表灾区人民感谢你们。”昨日中午,绵阳市市委、农委、扶贫办负责人向车队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据了解,按照四川省扶贫办的安排,这批救灾物资将被尽快分送到救灾第一线。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杨汛 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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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0多名市民想领养灾区孤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7日09:28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陈辉楠
  无情的大地震使原本享受着家庭温暖的孩子瞬间变成了孤儿,这些孤儿牵动着上海市民的心。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副处长林克武昨日介绍说,根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至少有2000名市民通过各种途径表达了希望收养震区孤儿的愿望。与此同时,早报也在昨天接到了12位读者的来电,同样表达了希望收养震区孤儿的心愿。
  为解答市民关心的收养灾区孤儿问题,市民政局专门向民政部请示询问,昨日上午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发来《关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收养灾区儿童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该意见内容,市民政局专门于昨日向市民就此问题作出解释。
  《意见》对大家的爱心和热情表示了衷心感谢,并表示目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抗震救灾的首要任务是抢救生命。民政部门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会予以妥善照顾,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幸存的亲人,这样对孩子的康复会更有利。在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有关部门将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接收和安置孤儿,并尽早开展孤儿的收养工作,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林克武提醒市民注意,儿童收养的手续比较复杂,一定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依法收养,不能个人私自收养。如果决定要收养四川灾区孤儿,市民可以先预约登记,市民政部门将做好登记记录,届时,符合收养条件的上海市民可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孤儿收养。
  收养方式  
  1如果决定要收养四川灾区孤儿,可以先预约登记
  -上海市民可以按照以下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预约登记,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电话:64325087 64325088
  -也可以拨打东方早报热线电话15301888686,早报记者将会把你的收养意愿和联系方式转交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将做好登记记录
  3届时,符合收养条件的上海市民可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孤儿收养。
  收养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的父母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年满30周岁;
  2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无子女;
  4身体健康,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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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勇:震后孤儿收养潮 收养法亟待完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07:42 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行勇
  汶川大地震后,灾民流离失所,而相当数量的孤残儿童可能面临着无所养,遂成社会问题。笔者在山东、新疆、成都等地友人来电恳切要求“找关系”收养小孩,他们都是公务员,虽然不算富裕,但均表示有能力收养一两个小孩。但是,以笔者友人的情况,他们在当地却申请不了。因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对此,有子女的人们收养孩子,往往只能收养一个,或者只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而汶川地震带来的问题却可能是家庭破碎的未成年人、老人,这些人可能有一些血脉至亲,可是因为受灾,抚养、赡养的能力有限,生活困难。如果把这些问题拿来动员民间积极的力量出善行、作义举,恐怕解决起来容易得多。
  现行《收养法》1991年颁布,1998年11月作了修改,它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法律制度管人的意识是很强的,但是缺少了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对很多问题的处理简单化了。现状已经被地震打破,法律制度也要与时俱进。比如著名人口学学者穆光宗就曾建议,“可以加上这么一条:其他未预料到的情况根据事情发生时的社会状况参照执行”。那么我理解的“参照执行”,是不是就可以在大地震后由全国人大或者授权国务院、地方政府搞一些收养方面的法定条例?
  笔者认为,完善收养立法,应增加领养、助养、寄养等内容,使收养的“养”多元化,简便易行,有条件的人们会更加积极而不会与善行义举失之交臂;如果完善收养方面的法律监督,建立一个政府或者民间慈善性质的监理机构,对收养(领养、助养、寄养)的人或单位,实施事前评估,事中监理,事后评价,那么很多担心就会成为多余。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5-20/074215576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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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找点资助的来三伐
*2
YY足迹:东白山 浙东 渔山列岛 泽雅 忆江南采葡萄 黄山 江郎山 长溪村 新安江 再度东白山 炉西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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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各界对地震孤儿的关注不断升温,希望收养地震孤儿的家庭越来越多,各地民政部门、媒体每天都能接到相关的咨询电话,报名领养孤儿的家庭排成了长队。
  针对社会各界收养地震孤儿这股热潮,有专家评价说,这意味着一种新型社会救助模式的出现,说明我国的慈善水平有了提升,是高层次的救助,方式更为人性化。也有评论人士说,这是关系孩子一辈子的事情,绝不能三分钟热度,请慎重考虑,长时间关注,亲赴实地考察,再下决心。
  但不论怎样,大家都是为了孩子着想。有个网民发帖提了一个朴素的问题:收养地震遗孤,你真的准备好了吗?引起了大家的思考。
  网络原帖
  看到论坛里有很多人在跟帖,希望能够收养一个地震中的遗孤,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做出这个决定前首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报道,地震中幸存下来的很多孩子都成了残疾,你们愿意收养吗?看到很多人的领养条件都是三岁以下的健康女孩。究竟在这次地震中有多少孤儿能够符合这个“苛刻”的条件?
  2、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不在少数,但是在地震中,同样有很多失去宝贝的父母,很多无依无靠的老人,这些,你们想过吗?
  3、地震中的孩子或多或少都将在心里留下巨大的阴影,对于这些肯定会出现的问题,你们真的做好应对措施了?你们可以保证在孩子不乖,孩子做错事的时候,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充满爱心和耐心吗?
  4、收养法的规定可能会让你在收养了孩子之后不能自己生育孩子,你们想清楚了吗?
  不能否认大家的爱心,因为我本人也在地震到来之后认真考虑并与家人商量过这个问题,但是,抚养教育一个孩子不是那么容易,如果你真的能做到像他们的父母一样去爱他们,那么,再请你做这个决定。因为,这个决定是神圣而具有使命感的!

http://eladies.sina.com.cn/qg/2008/0522/15257123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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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灾区孩子相处的原则
  5月17日晚20点,心理专家金韵蓉,就杨澜女士将要进行的灾区孤儿探访活动,讨论并制定了一个行动原则,该原则也普遍适用所有愿意付出关怀、爱心的社会各界大众。
  面对受灾的孩子时:
  不要做:
  1、不要欺骗(如孩子父母已经双亡,还是骗他);
  2、不要承诺做不到的事(我一定帮你找到你的父母);
  3、不要强迫他回忆或说话(不要说“没有关系,你说啊”);
  4、不要粗暴地“干预”他的情绪,如“不要哭了”、“要勇敢”、“哭吧!”等等,他有自己发出情绪的方式;
  5、不要表现出他很可怜,需要被同情的样子;
  6、不要试图取代他的父母,不说“没关系,我们都爱你”,会让孩子觉得自己背叛了自己父母;
  7、不要过度的给予,有可能造成依赖、迁怒或感觉被施舍,会把愤怒发泄到别人身上;
  8、不要以为自己是救世主,不要以为只有自己能帮助他,让他先找到康复的方法,启动他自我疗伤的能力;
  9、不要造成他们的内疚(幸存者综合征——为什么我的同学都死了)、不要说“你已经很幸运啦!”“你已经比别人好多了!”
  10、不要对他所经历过的事情充满好奇,即使我们很爱这个孩子,我们还会控制不住自己的好奇,这是二度伤害。
  要做什么:
  1、如果需要和可能的话,大量躯体接触:
  对孩子,此阶段,在这种情境下(仅限休克、急性反应期——在重大事件中,在几秒钟后或几小时内数月内),毫不犹豫地躯体接触。
  但如果孩子拒绝,不要勉强。
  2、先用日常生活的招呼语言,建立信任的关系,开启谈论的可能性;
  用简单、通俗的、甚至可以重复的方式,“你冷不冷啊,你中午吃什么了”;
  3、礼物:
  巧克力,画笔和纸;补充营养的东西;建立信任后,才能给出关怀。
  4、特殊渠道的沟通,绘画、以讲童话故事的方式;
  5、告别时要说如果你以后需要我的帮助,还是可以来找我,难过的时候我都在。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电话或者地址;
  来来往往的探看者,造成了孩子不停地被抛弃、分离的创伤。
  建议成立孤儿亲友团
  关爱地震孤儿,不仅仅是领养一种途径,大家并不是非得去挤这个“独木桥”。有人建议,是否能够成立“孤儿亲友团”。每个孤儿都能有自己的“联络亲人”,这些亲人分散在全国各地,但是在孤儿的成长中各司其职,无论学习还是生活,给予帮助,并可以经常去四川当地看望孩子们,或者在假期接孩子们出来共住。孩子们碰到困难,都可以向自己的“联络亲人”求助。
  也有人建议成立相关的基金会,更长远地、更多领域地帮助那些孤儿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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