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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s,
作为过失方的男方在财产分割上会处于劣势。但问题是,这个举证责任目前好像由对方提供,抓这样的把柄实际操作其实并不容易。且,文中最后2段似乎在为小三开脱:“这个所谓的“第三者”也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由此,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小三至少在此文的表达中让人产生怀疑。
另外,文中提及了女方并不想离婚的意愿。如此一来,这就不是你拿几个子,我拿一套房那么简单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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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专家有一种把简单的话复杂化的本事。
看了一半实在看不下去了。
兰儿 发表于 2009-11-16 14:06


完全的同意。
我耐心的看完了,所以怀疑:这个专家是不是在搞心理咨询,抑郁症治疗,劳资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产业,现在需要开拓市场业务作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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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有病的孩子跟着母亲就一定会把房子判给女方这个条件不一定成立。房子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使男方有过失(这个举证有难度,主要是在举证的合法性上有讲究),只要男方不放弃,还是可以拿到一部分的(或者部分房,或者对价的CASH,女方给钱还会有分期付款或一次支付等细节。复杂吧)
闹到上法庭裁定离婚并分割财产,其实是个相当痛苦漫长的过程。其纠结度是围城之外及美满家庭无法想象的。可以说是最最无奈的办法了。因此,最普遍的做法是即使民事诉讼了,法庭也会尽量采用庭外调节的方式最终达成协议离婚的(速度上对双方而言,也有好处)。
另外,一方取得孩子监护权后,另一方应提供善养费,善养费确实按照男方收入来裁定,但也有国家最低标准,当然根据男方收入和孩子的特殊情况此案例肯定会多判一些。但是这个增加度也是有一定限额的。毕竟法律的角度从来都是双方的,从法理上说即使是过失方他也有某些权力应该被保护,所以增加也并不会多很多。可以很负责任的说,在不久的将来多支付的赡养费9未必赶得上突飞猛进的物价。再说这还是个有病的娃。综上所述,女方才会拒绝离婚或者以拒绝离婚的方式逼迫对方在经济上妥协。
其实,2人撕破了脸皮已经到了只为了钱钱钱的地方是何其的心寒,大家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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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接受调解”

所以,还是调解解决,不是裁定解决。有本质却别。

我的意思是裁定,过失方也许反而会核算些。
男方即想速度又想走法庭裁定路线,还要顶着国企压力,怕最终庭外调解了,经济上吃亏。女方可以以不离为由拖时间,对方压力大,也许有望调解或者对方经济上先妥协。这是拉锯战,双方矛盾由此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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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达
我也有这种感受
而且明显偏袒小三,我到不是说小三一定罪大恶极要批判
但至少不是完全无牵涉的
因为即使是家庭矛盾引起的小三,那也是小三
心如夸父 发表于 2009-11-16 14:49


我的着眼点是,这个专家很滑稽,逻辑上有漏洞。
谁都知道家庭本来就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家庭不稳定,社会自然不稳定。
除了专家罗列的那些诱因之外,婚姻法包括离婚案例上的一些滞后处理以及整个社会对婚姻制度的保护性,第三者插足的惩处性,难道这些在案例中没有需要改善和关注的?如果你想上升到社会化这个层面,首先,这个主要矛盾应该抓住。而这位专家同志偏偏忽视主要矛盾(比如“小三”一说)。专家的着眼点和夸大的全部是次要矛盾,女方的“作”——知青问题(这娄子捅大了,那就连M主席一起追究吧),劳资问题——篇幅最大(专家干的就是这一行),估计专家借此很想就08年2月新出台的劳动法给劳资双方开个讲座。抑郁症问题——这个我也没法子说了,找心理医生吧,还是产后抑郁,现在好像这个帽子最大最好带,找不具体病因的都适用。当然这些都是导致夫妻不和睦的诱因。但实在没必要抓小放大。
所以,我就怀疑,专家的专业到底是啥,准备做什么买卖了,有没有广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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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因为人从最基本的生理角度出发是多偶性动物。很遗憾,目前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结构上要求单偶性。当然人是理性动物,大家都应该做到这点。可惜,诱惑这个玩意无处不在啊,倘若人人皆能从一而终,何来道德标准,法律底线一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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