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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雷:领养并非安置地震孤儿唯一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4日10:31 东方早报
  叶雷
  在受灾群众心灵和家园的重建中,地震孤儿抚养是重点和难点。
  虽然全国各地的“爱心妈妈”、“爱心爸爸”都在咨询如何领养孤儿,但根据心理学常识,灾难带给地震孤儿心灵的创伤性应激障碍会持续很久。一般情况下,他们既怕孤苦无依,又怕背井离乡,也怕背上沉重的感恩包袱。因此,领养并非安置地震孤儿唯一的方式,我们必须找到最适合他们成长的道路。
  唐山大地震后,探索了安置孤儿的三种方式:爱心学校、亲属领养、社会领养。但无论是抚养过孤儿的爱心人士,还是成长起来的孤儿,在思考如何安置汶川地震孤儿时,却异口同声:这是集体的灾难,需要集体的温暖,爱心学校是最佳的选择。无独有偶,1999年台湾地区“9·21”大地震之后,安置孤儿也没有采取领养的方式,而是由台湾安泰人寿保险公司认养了全部的地震孤儿。
  集体在孤儿中的力量,我们也许可以从前一段时间热播的电影《黄石的孩子》中窥见一斑。《黄石的孩子》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要考虑孩子的感受,而不是满足自己的愿望。我们在决定领养之前,是不是该征询一下孤儿的意见?他们的身心受到过伤害,他们需要的不仅是吃饱穿暖,不仅是上好的学校,他们需要持续的爱和无限的耐心,帮他们走出心灵的阴影。
  现在,我们很多“爱心妈妈”、“爱心爸爸”,之所以提出领养孤儿,是因为爱心,是为了抚慰自己的良心。但是,地震孤儿毕竟不是一般的孤儿,因为灾难,有的孤儿会有潜在的后遗症,有的孤儿可能会终身残疾……他们成长的路上,会遇到许多我们无法想象的问题。那个时候,我们能够做到不离不弃吗?能够坚持吗?
  所以,面对地震孤儿的安置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我们每一个爱心人士,都需要冷静理智地思考。笔者建议政府多征询一下教育学、心理学专家的意见,分类处理,对大多数孩子采取爱心学校的方式;对那些性格特别内向的孩子,给他们选择一个温暖的家。在选择领养人的时候,除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之外,不妨做一下爱心和耐心的测验,以作参考。领养不是我们奉献爱心唯一的方式,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制造更多集体的温暖,让他们不觉得是留在陌生的人世间,而是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美丽的花园。摘自《西安晚报》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5-24/1031156098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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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完成孤儿收养程序约需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07: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 题:还地震孤儿一个温暖的家
  新华社记者
  5月24日,在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的办公室里,16岁的成都大学学前教育学院一年级学生张雨麟和其他几名志愿者正在接听热线电话,耐心回答有关地震孤儿收养的问题。
  汶川大地震夺去很多孩子父母的生命,但也引来各界人士无私的关爱,愿意为他们今后的生活、成长提供帮助,还他们一个温暖的家。由此,震区孤儿的生活及收养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如何收养地震孤儿?收养地震孤儿需要注意什么?
  震后热线:爱心汇聚地震孤儿收养
  走进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的办公室,电话铃声此起彼伏,几名志愿者正在耐心地接听电话。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一位副处长告诉记者:“地震发生后,至少有几万个要求收养地震孤儿的电话打进来。刚开始我们还有时间记录电话,至少记了几千个。但现在打电话的人太多了,根本没有时间记。一些人抱怨为什么电话总打不进来,一些市民因为电话打不通而亲自到省民政厅来要求收养。爱心人士的热情太高了。”
  张雨麟从20日开始在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办公室帮助接听热线。张雨麟告诉记者:“打电话过来的还有许多外国人。刚才就接到一个从美国打过来的电话,他还特意找了一个翻译,把想收养孤儿的意思告诉我们,还请求我们留下他的电话号码。”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久,天津台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林易升等台胞就表示,将通过孤儿认养的方式支援灾区。接受采访的台商戴永清说,地震孤儿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他愿意通过资金援助、认养等方式,帮助孤儿走出阴影、健康成长。
  记者也深深感受到全社会对收养地震孤儿的热情。记者在灾区一线采访时,许多朋友打电话告诉记者他们想收养孤儿。当记者说明目前收养工作尚未开展,可能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时,这些朋友反复强调,一旦有消息,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他们。
  权威解答:完成收养程序约需一年时间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处长叶路介绍说:“在抗震救灾各项工作结束之后,民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展开孤儿送养工作。首先要通过认真调查核实,确认已由民政部门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孤儿身份是否成立,即确认未成年人的父母确已双亡,是否还有其他人对该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有抚养义务的人是否同意将未成年人送养给别人。当所有有抚养义务的人都放弃抚养后,可初步确认孤儿身份,然后将有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孤儿配对,再按规定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后,才能将孤儿送养。”
  “从广义上讲,收养地震孤儿是救灾行动的一种形式,大家的热情值得肯定。”四川省民政厅婚姻收养处处长江涛说,“但孤儿从身份确认到初步选定,再进入公示,最后完成收养,这个法律程序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
  善意提醒:收养地震孤儿不能忽视“软件”
  接受采访的有关专家表示,愿意收养地震孤儿的爱心人士不仅要考虑自身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硬件”,同时也不能忽视相关“软件”。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一位副处长认为:“收养震后孤儿的爱心人士必须考虑能力、素养、责任、爱心这四个方面,特别是要有耐心和爱心。”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会长白益华介绍说,从SOS儿童村的经验来看,为保证孤儿日后的健康成长,收养人或收养机构首先应为他们提供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其次,孤儿在地震中受到一定的心理创伤,收养人应掌握一定的心理辅导知识,帮助孤儿消除恐惧感和自卑感。在教育上,应为孤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根据孩子的自身特点,积极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郭巍青教授认为,领养灾区孤儿,养父母们最需要具备的是心理慰藉方面的知识。养父母们最好对可能面对的困难有充足的考虑。郭巍青建议,针对领养孩子的家庭,希望能有民间机构长期与这些家庭沟通,随时帮助这些家庭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专家观点:分散收养对孤儿成长更有利
  我国地震社会学奠基人之一、河北理工大学教授王子平,多年来致力于地震社会学研究。这位唐山地震的幸存者介绍说,唐山地震留下4200多名孤儿。当年河北省和唐山市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安排孤儿日后的生活:一是由个人抚养。即由孤儿双亲幸存的或外地的亲朋好友或邻里代为收养,也有素不相识者自愿领养的,国家给予适当补贴。二是由民办组织抚养,即由灾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街道或乡镇,创办70多所育红院收养孤儿。三是由国家集中抚养,如在石家庄、邢台建起2所育红学校,集中收养700多名孤儿。
  实际上抚养也好,收养也好,都面临着三个任务:一是物质上的抚养,保证孤儿的吃穿住用。二是感情或者精神上的抚养,因为随着孩子的成长,其心理和思想都在发展。三是教育问题,包括学龄前的家庭教育和以后的学校教育。这三个任务中最难的是第二个。
  根据对唐山地震孤儿多年来的观察研究,王子平认为,汶川地震孤儿最好实行分散收养的办法,因为地震孤儿情感的发展和情感上的需要孤儿院是没法给的。他们格外需要的温暖、安全、快乐的家庭关系,只能由家人、特别是父母来满足。家庭气氛和环境下更有利于培养孤儿正常、健康的情感,促进他们正常人格的发展。

http://news.sina.com.cn/c/2008-05-29/071215640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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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明确震区孤儿安置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15:4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3日电(记者 常红)今日,民政部制定发布《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意见》提出采用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和集中供养五种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
  《意见》明确采取以下办法进行长期安置:一是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二是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三是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四是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五是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一是要保护儿童权利。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临近城市安置;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是要积极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三是要切实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寄宿的孤儿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照顾其生活。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四是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眼长远,切实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生活、劳动就业得到较好保障。同时,《意见》为社会爱心组织和人士助养孤儿提供了渠道,明确了“社会助养”的途径和对象,即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意见》提出要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
  《意见》明确了“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资金保障渠道。一是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二是切实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意见》强调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各类资金,为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民政部制定地震灾区三孤人员救助安置意见(全文)

http://news.sina.com.cn/c/2008-06-03/154015673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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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大地震三孤人员救助安置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10:48 新华网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经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对“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孤儿的安置
  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二)长期安置
  待孤儿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2.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5.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
  7.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http://news.sina.com.cn/c/2008-06-16/1048157534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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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体要求
  1.保护儿童权利。孤儿安置工作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临近城市安置;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2.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
  3.保障孤儿学习。要采取一切办法,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完成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
  4.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眼长远,切实解决他们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生活、劳动就业得到较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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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孤老和孤残人员的安置

  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扶养相结合,保障孤老、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孤老、孤残人员和暂时找不到家人的老人、残疾人。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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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长期安置
  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应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氛围,发挥在设施、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专业化照料、规范化护理和亲情化服务。
  2.居家照料。对选择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残人员,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现有福利设施或社会中介组织,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
  3.亲属照料。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对赡养老人的亲属给予资金支持、物质帮助和表彰奖励,帮助他们解决赡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社区照料。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配置设施设备,完善强化其服务功能,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日托、康复、护理、助餐等照料服务,丰富他们的文体生活。
  (三)具体要求
  1.动员社会力量。要引导社会力量对孤老、孤残人员的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残的优良传统,鼓励和吸引企业、高收入人群、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为孤老、孤残人员以资金和物资的扶助,努力提高社会力量扶养孤老、孤残人员和捐资的积极性,尤其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
  2.开展医疗康复。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尤其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3. 促进社会融入。要引导孤老、孤残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环境和生活。机构、社区和亲属要经常组织或帮助孤老、孤残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为其开展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照顾他们的特殊需要。提倡社会爱心人士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帮助孤老、孤残人员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满足他们的社会参与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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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障措施
  “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切实把“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落到实处。救助安置经费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社会力量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并强化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各类资金,为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一)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
  (二)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三)建立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体系。在灾后重建中,要根据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的特点,统筹规划福利设施建设,合理设计福利机构模式、种类和布局,形成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分层次、广覆盖的福利机构网络。
  (四)开展心理抚慰和疏导工作。针对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心理状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辅导,医治心理创伤,帮助孤残人员走出心理阴影,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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