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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愿收养地震孤儿 专家详解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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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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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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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愿收养地震孤儿 专家详解收养条件
网友愿收养地震孤儿 专家详解收养条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2:57
四川新闻网
本网讯 (四川新闻网记者 曾燕伶 曹献龙) 5月16日,四川新闻网接到全国各地数百个网民打来的电话,网友希望能为地震孤儿奉献爱心。更有不少网友留下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希望能够收养这些孩子。那么,收养孤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四川省民政厅专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并公布了热线电话:028-84423064;028-84423065。
当天,一位从四川乐山打来电话的李女士称,自从在媒体上看到汶川地震灾情的报道后,天天以泪洗面,那些失去了双亲的孩子能承受这样沉重的打击吗?她已是孩子的母亲,很想再领养一个灾区的儿童,不知怎样才能实现?一位从广东打来电话的杨女士说,当她从电视上看到那些刚从废墟中被救出来的孩子们时,眼泪夺眶而出,觉得自己该为这些孩子做点什么,她很想领养一名孤儿。
网友献爱心需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不断有热心群众打进四川省民政厅开通的两部地震孤儿收养咨询热线。工作人员介绍说,许多打进热线的群众其实并不符合收养规定,“我们国家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四个条件。
另外还有一些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收养人与孤儿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地震孤儿的收养还面临其它的一些困难,“比如目前很多孩子的父母还处于失踪的状态,他们可能并没有死亡,这些孩子也就不能被收养。”
在此,民政部门还特别提醒收养人在决定收养孤儿后,一定要完整履行收养手续,以免在今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应重点关注孤儿心理健康
有资料显示,唐山大地震孤儿中有四成早恋,近五分之一早婚,不少还伴有各类心理疾病,大地震在他们心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如果收养家庭仅仅是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关心而忽视对他们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孩子在地震中所受到的创伤可能会影响他们一生。 “即使是收养一般的孤儿,也需要两三年的时间与他们建立亲密的感情联系”,四川大学心理研究专家肖教授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说,地震孤儿面对新的环境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调整,尤其是在今年九月秋季开学后,不仅需要适应新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还需要适应新的学校老师和同学,很容易产生心理危机,“我建议有条件的收养人能和孩子一起接受心理医生的辅导,或者学习一些必要的心理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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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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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 1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2:57
新浪公益
来源:中国收养中心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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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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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 10:51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0519/22574885703.shtml
作者:
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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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 10:52
收养孤儿等的申请手续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0:17
新浪公益
申请对象资格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申请手续
1、收养社会弃婴
:
(1)无子女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和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0520/00174885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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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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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 10:52
北京收养四川地震孤儿热线两日报名过千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10:05
国际在线
记者昨天(18日)从96156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热线了解到,截至下午5时,四川地震孤儿收养登记热线开通47小时,就接听了2440个咨询电话,其中1017位市民明确表示了收养四川地震孤儿的愿望,并登记了详细个人信息。
市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张素改告诉记者,96156热线迎来了开通以来最繁忙的接听热潮,电话基本上24小时就没有断过,很多市民打电话还会遇到占线。由于收养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每个登记都需要大约10分钟左右,96156接线员24小时不间断地认真登记,在47小时中共解答了2440个有关收养地震孤儿的咨询电话,并为其中1017位确有收养意向的市民进行了详细登记。
记者发现,登记者中有一部分是早有收养需求的无子女家庭,也有相当部分登记者此前并无收养愿望,是为了为地震孤儿表达爱心而临时引发收养愿望,而且普遍更倾向于收养年龄较小的孩子。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收养关系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孤儿身份认定,由监护人或法定福利机构送养,为被收养孤儿重新办理户口,并将彻底改变孤儿的生活环境,甚至影响到孩子今后的生活道路,因此,收养人必须对收养决定非常慎重。相对而言,采用捐资助养等方式对孤儿提供帮助,应该是更多人合理的选择。
首批民间救灾物资抵达绵阳
“我们已经到达四川绵阳安县,目前正在以最快的速度卸货!”昨日中午12时许,当记者连线负责运送北京首批民间救灾物资的负责人种晓兵时,电话那一头的声音尽管显得疲倦而沙哑,更多的却是欣慰。在经过74小时的日夜兼程之后,这批自北京出发,由11辆大型货车组成的救灾物资终于抵达四川灾区。
“在得知四川地震灾情之后,北京物美立即通知所有门店汇总衣物、棉被和帐篷等,组成第一批北京民间捐赠的救灾物资,并在5月15日上午由北京发往四川。”据物美集团种晓兵介绍,救灾物资包括800顶帐篷、14000件衣服(裤)、2700床棉被、7800箱方便面、2700箱矿泉水、1660箱肉肠以及2130箱饼干、1400箱药皂和84消毒液,总价值300万元人民币,总重量超过150吨。
“17日晚,车队到达四川广元,广元市扶贫办为当地受灾群众卸下两车救灾物资,接着车队不顾强烈余震的危险继续前行,按照四川省扶贫办的安排终于到达绵阳受灾严重、救灾物资难以到达的安县。”种晓兵表示,车队为了尽快将救灾物资送到灾区日夜兼程,在三天的行程中一共只休息了五六个小时,沿路穿行100多个隧道和500余座桥梁,克服了暴雨、冰雹、爆胎和余震的困难。司机孙中福在路上得知母亲病危,大家劝他马上回去,孙师傅含着眼泪坚决地说:“灾区人民比我更难,把救灾物资送到我再回去。”
“真是太及时了,我们代表灾区人民感谢你们。”昨日中午,绵阳市市委、农委、扶贫办负责人向车队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据了解,按照四川省扶贫办的安排,这批救灾物资将被尽快分送到救灾第一线。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杨汛 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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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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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 10:54
上海2000多名市民想领养灾区孤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7日09:28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陈辉楠
无情的大地震使原本享受着家庭温暖的孩子瞬间变成了孤儿,这些孤儿牵动着上海市民的心。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副处长林克武昨日介绍说,根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至少有2000名市民通过各种途径表达了希望收养震区孤儿的愿望。与此同时,早报也在昨天接到了12位读者的来电,同样表达了希望收养震区孤儿的心愿。
为解答市民关心的收养灾区孤儿问题,市民政局专门向民政部请示询问,昨日上午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发来《关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收养灾区儿童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该意见内容,市民政局专门于昨日向市民就此问题作出解释。
《意见》对大家的爱心和热情表示了衷心感谢,并表示目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抗震救灾的首要任务是抢救生命。民政部门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会予以妥善照顾,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幸存的亲人,这样对孩子的康复会更有利。在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有关部门将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接收和安置孤儿,并尽早开展孤儿的收养工作,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林克武提醒市民注意,儿童收养的手续比较复杂,一定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依法收养,不能个人私自收养。如果决定要收养四川灾区孤儿,市民可以先预约登记,市民政部门将做好登记记录,届时,符合收养条件的上海市民可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孤儿收养。
收养方式
1如果决定要收养四川灾区孤儿,可以先预约登记
-上海市民可以按照以下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预约登记,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电话:64325087 64325088
-也可以拨打东方早报热线电话15301888686,早报记者将会把你的收养意愿和联系方式转交市民政部门。
2市民政部门将做好登记记录
3届时,符合收养条件的上海市民可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孤儿收养。
收养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的父母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年满30周岁;
2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无子女;
4身体健康,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5-20 21:48
刘行勇:震后孤儿收养潮 收养法亟待完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07:42
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行勇
汶川大地震后,灾民流离失所,而相当数量的孤残儿童可能面临着无所养,遂成社会问题。笔者在山东、新疆、成都等地友人来电恳切要求“找关系”收养小孩,他们都是公务员,虽然不算富裕,但均表示有能力收养一两个小孩。但是,以笔者友人的情况,他们在当地却申请不了。因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对此,有子女的人们收养孩子,往往只能收养一个,或者只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而汶川地震带来的问题却可能是家庭破碎的未成年人、老人,这些人可能有一些血脉至亲,可是因为受灾,抚养、赡养的能力有限,生活困难。如果把这些问题拿来动员民间积极的力量出善行、作义举,恐怕解决起来容易得多。
现行《收养法》1991年颁布,1998年11月作了修改,它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法律制度管人的意识是很强的,但是缺少了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对很多问题的处理简单化了。现状已经被地震打破,法律制度也要与时俱进。比如著名人口学学者穆光宗就曾建议,“可以加上这么一条:其他未预料到的情况根据事情发生时的社会状况参照执行”。那么我理解的“参照执行”,是不是就可以在大地震后由全国人大或者授权国务院、地方政府搞一些收养方面的法定条例?
笔者认为,完善收养立法,应增加领养、助养、寄养等内容,使收养的“养”多元化,简便易行,有条件的人们会更加积极而不会与善行义举失之交臂;如果完善收养方面的法律监督,建立一个政府或者民间慈善性质的监理机构,对收养(领养、助养、寄养)的人或单位,实施事前评估,事中监理,事后评价,那么很多担心就会成为多余。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5-20/074215576571.shtml
作者:
敬子
时间:
2008-5-20 21:50
LZ找点资助的来三伐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5-22 18:41
社会各界对地震孤儿的关注不断升温,希望收养地震孤儿的家庭越来越多,各地民政部门、媒体每天都能接到相关的咨询电话,报名领养孤儿的家庭排成了长队。
针对社会各界收养地震孤儿这股热潮,有专家评价说,这意味着一种新型社会救助模式的出现,说明我国的慈善水平有了提升,是高层次的救助,方式更为人性化。也有评论人士说,这是关系孩子一辈子的事情,绝不能三分钟热度,请慎重考虑,长时间关注,亲赴实地考察,再下决心。
但不论怎样,大家都是为了孩子着想。有个网民发帖提了一个朴素的问题:收养地震遗孤,你真的准备好了吗?引起了大家的思考。
网络原帖
看到论坛里有很多人在跟帖,希望能够收养一个地震中的遗孤,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做出这个决定前首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报道,地震中幸存下来的很多孩子都成了残疾,你们愿意收养吗?看到很多人的领养条件都是三岁以下的健康女孩。究竟在这次地震中有多少孤儿能够符合这个“苛刻”的条件?
2、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不在少数,但是在地震中,同样有很多失去宝贝的父母,很多无依无靠的老人,这些,你们想过吗?
3、地震中的孩子或多或少都将在心里留下巨大的阴影,对于这些肯定会出现的问题,你们真的做好应对措施了?你们可以保证在孩子不乖,孩子做错事的时候,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充满爱心和耐心吗?
4、收养法的规定可能会让你在收养了孩子之后不能自己生育孩子,你们想清楚了吗?
不能否认大家的爱心,因为我本人也在地震到来之后认真考虑并与家人商量过这个问题,但是,抚养教育一个孩子不是那么容易,如果你真的能做到像他们的父母一样去爱他们,那么,再请你做这个决定。因为,这个决定是神圣而具有使命感的!
http://eladies.sina.com.cn/qg/2008/0522/1525712314.shtml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5-22 18:42
与灾区孩子相处的原则
5月17日晚20点,心理专家金韵蓉,就杨澜女士将要进行的灾区孤儿探访活动,讨论并制定了一个行动原则,该原则也普遍适用所有愿意付出关怀、爱心的社会各界大众。
面对受灾的孩子时:
不要做:
1、不要欺骗(如孩子父母已经双亡,还是骗他);
2、不要承诺做不到的事(我一定帮你找到你的父母);
3、不要强迫他回忆或说话(不要说“没有关系,你说啊”);
4、不要粗暴地“干预”他的情绪,如“不要哭了”、“要勇敢”、“哭吧!”等等,他有自己发出情绪的方式;
5、不要表现出他很可怜,需要被同情的样子;
6、不要试图取代他的父母,不说“没关系,我们都爱你”,会让孩子觉得自己背叛了自己父母;
7、不要过度的给予,有可能造成依赖、迁怒或感觉被施舍,会把愤怒发泄到别人身上;
8、不要以为自己是救世主,不要以为只有自己能帮助他,让他先找到康复的方法,启动他自我疗伤的能力;
9、不要造成他们的内疚(幸存者综合征——为什么我的同学都死了)、不要说“你已经很幸运啦!”“你已经比别人好多了!”
10、不要对他所经历过的事情充满好奇,即使我们很爱这个孩子,我们还会控制不住自己的好奇,这是二度伤害。
要做什么:
1、如果需要和可能的话,大量躯体接触:
对孩子,此阶段,在这种情境下(仅限休克、急性反应期——在重大事件中,在几秒钟后或几小时内数月内),毫不犹豫地躯体接触。
但如果孩子拒绝,不要勉强。
2、先用日常生活的招呼语言,建立信任的关系,开启谈论的可能性;
用简单、通俗的、甚至可以重复的方式,“你冷不冷啊,你中午吃什么了”;
3、礼物:
巧克力,画笔和纸;补充营养的东西;建立信任后,才能给出关怀。
4、特殊渠道的沟通,绘画、以讲童话故事的方式;
5、告别时要说如果你以后需要我的帮助,还是可以来找我,难过的时候我都在。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电话或者地址;
来来往往的探看者,造成了孩子不停地被抛弃、分离的创伤。
建议成立孤儿亲友团
关爱地震孤儿,不仅仅是领养一种途径,大家并不是非得去挤这个“独木桥”。有人建议,是否能够成立“孤儿亲友团”。每个孤儿都能有自己的“联络亲人”,这些亲人分散在全国各地,但是在孤儿的成长中各司其职,无论学习还是生活,给予帮助,并可以经常去四川当地看望孩子们,或者在假期接孩子们出来共住。孩子们碰到困难,都可以向自己的“联络亲人”求助。
也有人建议成立相关的基金会,更长远地、更多领域地帮助那些孤儿成长。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5-24 18:32
民政部发言人关于三孤人员收养安置问题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4日11:52
民政部网站
关于“三孤”人员收养安置问题的答问
1、为什么目前尚未开展
地震
孤儿的收养登记工作?
此次汶川地震灾害造成一些儿童失去父母,一些儿童暂时查找不到家人。目前四川灾区民政部门已经采取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和其他就近就便临时安置方式,对这些儿童进行了妥善的临时安置。同时,积极为这些孩子寻找家人。事实上,现在每天都有儿童被父母或亲属认领,与家人灾后团圆。如5月22日绵阳市的孤儿和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计1697名,经过寻亲和认领之后,23日孤儿和暂时无人认领儿童共计494名。灾后绵阳市社会福利院临时安置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家人的儿童最多达27名,经认领,目前只有3名。试想,如果在孤儿身份没有确认前,就开展家庭收养,儿童亲生父母或亲属来认领,就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还会伤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感情。因此,必须先努力为孩子寻找家人,当无人认领确定孤儿身份后,再依法开展收养登记,以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2、目前社会爱心家庭收养热情很高,一些组织还开通了收养热线,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看待?
对于社会各界爱心家庭积极收养地震孤儿的热情,我们深为感动。对于一些组织为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开通热线,我们予以理解。这些都是心系灾区、关爱孤儿的慈善义举。
开展四川灾区孤儿的家庭收养必须根据灾区孤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孤儿的数量难以满足广大爱心家庭的收养愿望。同时,作为一项确立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须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据了解,四川省民政部门并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收养孤儿的登记服务工作。因此,地震孤儿的家庭收养应在灾情基本稳定、孤儿身份确认后,依法有序办理。
3、如何对待国外家庭收养孤儿的申请和要求?
我们衷心感谢国际友人对四川灾区人民的关心和支持。如前所述,待孤儿身份确认后,再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4、如何开辟为地震孤儿奉献爱心的多种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灾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地震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各项权益。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地参与孤儿救助安置工作。目前,社会各界的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纷纷提出为地震孤儿提供多方面的资助和支持。民政部正协助四川省政府制定有关救助安置办法,研究建立多种体现社会爱心的途径和方式,如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兴建福利机构,建立孤儿救助安置基金,引导基金会和企业定向资助孤儿生活、康复和教育,提倡孤儿的家庭寄养、收养、助养等。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如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数额较大的捐赠者,可设立明显的资助标识或冠名。特别是通过依法开展社会收养,促进这些孩子回归家庭,使他们健康成长。
5、现在人们对孤儿问题比较关注,但如何妥善安排地震造成的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呢?
对于地震造成的孤老、孤残人员,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兴建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高生活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引导社会力量关心关爱孤老、孤残人员,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捐资定向资助他们生活的同时,大力推行亲属赡养,积极探索社会人士爱心赡养,签订赡养协议,使孤老、孤残人员也享受到家庭温暖。
6、地震对“三孤”人员造成的心理伤害很大,如何做好对他们的心理抚慰工作?
开展“三孤”人员心理抚慰,是做好“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已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已开始组织社会工作和儿童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开展对“三孤”人员的心理抚慰。目前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仍是最急迫的任务,希望有关组织和专业工作者、爱心人士,要有序组织,不要盲目前往,以减轻灾区的接待压力,避免给自己的出行带来不便。
http://news.sina.com.cn/c/2008-05-24/115215610149.shtml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5-24 18:33
叶雷:领养并非安置地震孤儿唯一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4日10:31
东方早报
叶雷
在受灾群众心灵和家园的重建中,地震孤儿抚养是重点和难点。
虽然全国各地的“爱心妈妈”、“爱心爸爸”都在咨询如何领养孤儿,但根据心理学常识,灾难带给地震孤儿心灵的创伤性应激障碍会持续很久。一般情况下,他们既怕孤苦无依,又怕背井离乡,也怕背上沉重的感恩包袱。因此,领养并非安置地震孤儿唯一的方式,我们必须找到最适合他们成长的道路。
唐山大地震后,探索了安置孤儿的三种方式:爱心学校、亲属领养、社会领养。但无论是抚养过孤儿的爱心人士,还是成长起来的孤儿,在思考如何安置汶川地震孤儿时,却异口同声:这是集体的灾难,需要集体的温暖,爱心学校是最佳的选择。无独有偶,1999年台湾地区“9·21”大地震之后,安置孤儿也没有采取领养的方式,而是由台湾安泰人寿保险公司认养了全部的地震孤儿。
集体在孤儿中的力量,我们也许可以从前一段时间热播的电影《黄石的孩子》中窥见一斑。《黄石的孩子》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要考虑孩子的感受,而不是满足自己的愿望。我们在决定领养之前,是不是该征询一下孤儿的意见?他们的身心受到过伤害,他们需要的不仅是吃饱穿暖,不仅是上好的学校,他们需要持续的爱和无限的耐心,帮他们走出心灵的阴影。
现在,我们很多“爱心妈妈”、“爱心爸爸”,之所以提出领养孤儿,是因为爱心,是为了抚慰自己的良心。但是,地震孤儿毕竟不是一般的孤儿,因为灾难,有的孤儿会有潜在的后遗症,有的孤儿可能会终身残疾……他们成长的路上,会遇到许多我们无法想象的问题。那个时候,我们能够做到不离不弃吗?能够坚持吗?
所以,面对地震孤儿的安置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我们每一个爱心人士,都需要冷静理智地思考。笔者建议政府多征询一下教育学、心理学专家的意见,分类处理,对大多数孩子采取爱心学校的方式;对那些性格特别内向的孩子,给他们选择一个温暖的家。在选择领养人的时候,除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之外,不妨做一下爱心和耐心的测验,以作参考。领养不是我们奉献爱心唯一的方式,我们可以共同努力,制造更多集体的温暖,让他们不觉得是留在陌生的人世间,而是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美丽的花园。摘自《西安晚报》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5-24/103115609818.shtml
作者:
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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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9 23:45
四川省民政厅:完成孤儿收养程序约需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07: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
题:还地震孤儿一个温暖的家
新华社记者
5月24日,在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的办公室里,16岁的成都大学学前教育学院一年级学生张雨麟和其他几名志愿者正在接听热线电话,耐心回答有关地震孤儿收养的问题。
汶川大地震夺去很多孩子父母的生命,但也引来各界人士无私的关爱,愿意为他们今后的生活、成长提供帮助,还他们一个温暖的家。由此,震区孤儿的生活及收养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如何收养地震孤儿?收养地震孤儿需要注意什么?
震后热线:爱心汇聚地震孤儿收养
走进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的办公室,电话铃声此起彼伏,几名志愿者正在耐心地接听电话。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一位副处长告诉记者:“地震发生后,至少有几万个要求收养地震孤儿的电话打进来。刚开始我们还有时间记录电话,至少记了几千个。但现在打电话的人太多了,根本没有时间记。一些人抱怨为什么电话总打不进来,一些市民因为电话打不通而亲自到省民政厅来要求收养。爱心人士的热情太高了。”
张雨麟从20日开始在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办公室帮助接听热线。张雨麟告诉记者:“打电话过来的还有许多外国人。刚才就接到一个从美国打过来的电话,他还特意找了一个翻译,把想收养孤儿的意思告诉我们,还请求我们留下他的电话号码。”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久,天津台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林易升等台胞就表示,将通过孤儿认养的方式支援灾区。接受采访的台商戴永清说,地震孤儿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他愿意通过资金援助、认养等方式,帮助孤儿走出阴影、健康成长。
记者也深深感受到全社会对收养地震孤儿的热情。记者在灾区一线采访时,许多朋友打电话告诉记者他们想收养孤儿。当记者说明目前收养工作尚未开展,可能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时,这些朋友反复强调,一旦有消息,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他们。
权威解答:完成收养程序约需一年时间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处长叶路介绍说:“在抗震救灾各项工作结束之后,民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展开孤儿送养工作。首先要通过认真调查核实,确认已由民政部门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孤儿身份是否成立,即确认未成年人的父母确已双亡,是否还有其他人对该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有抚养义务的人是否同意将未成年人送养给别人。当所有有抚养义务的人都放弃抚养后,可初步确认孤儿身份,然后将有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孤儿配对,再按规定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后,才能将孤儿送养。”
“从广义上讲,收养地震孤儿是救灾行动的一种形式,大家的热情值得肯定。”四川省民政厅婚姻收养处处长江涛说,“但孤儿从身份确认到初步选定,再进入公示,最后完成收养,这个法律程序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
善意提醒:收养地震孤儿不能忽视“软件”
接受采访的有关专家表示,愿意收养地震孤儿的爱心人士不仅要考虑自身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硬件”,同时也不能忽视相关“软件”。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一位副处长认为:“收养震后孤儿的爱心人士必须考虑能力、素养、责任、爱心这四个方面,特别是要有耐心和爱心。”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会长白益华介绍说,从SOS儿童村的经验来看,为保证孤儿日后的健康成长,收养人或收养机构首先应为他们提供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其次,孤儿在地震中受到一定的心理创伤,收养人应掌握一定的心理辅导知识,帮助孤儿消除恐惧感和自卑感。在教育上,应为孤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根据孩子的自身特点,积极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郭巍青教授认为,领养灾区孤儿,养父母们最需要具备的是心理慰藉方面的知识。养父母们最好对可能面对的困难有充足的考虑。郭巍青建议,针对领养孩子的家庭,希望能有民间机构长期与这些家庭沟通,随时帮助这些家庭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专家观点:分散收养对孤儿成长更有利
我国地震社会学奠基人之一、河北理工大学教授王子平,多年来致力于地震社会学研究。这位唐山地震的幸存者介绍说,唐山地震留下4200多名孤儿。当年河北省和唐山市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安排孤儿日后的生活:一是由个人抚养。即由孤儿双亲幸存的或外地的亲朋好友或邻里代为收养,也有素不相识者自愿领养的,国家给予适当补贴。二是由民办组织抚养,即由灾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街道或乡镇,创办70多所育红院收养孤儿。三是由国家集中抚养,如在石家庄、邢台建起2所育红学校,集中收养700多名孤儿。
实际上抚养也好,收养也好,都面临着三个任务:一是物质上的抚养,保证孤儿的吃穿住用。二是感情或者精神上的抚养,因为随着孩子的成长,其心理和思想都在发展。三是教育问题,包括学龄前的家庭教育和以后的学校教育。这三个任务中最难的是第二个。
根据对唐山地震孤儿多年来的观察研究,王子平认为,汶川地震孤儿最好实行分散收养的办法,因为地震孤儿情感的发展和情感上的需要孤儿院是没法给的。他们格外需要的温暖、安全、快乐的家庭关系,只能由家人、特别是父母来满足。家庭气氛和环境下更有利于培养孤儿正常、健康的情感,促进他们正常人格的发展。
http://news.sina.com.cn/c/2008-05-29/071215640859.shtml
作者:
xiaof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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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3 17:26
民政部明确震区孤儿安置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15:4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3日电(记者 常红)今日,民政部制定发布《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意见》提出采用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和集中供养五种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
《意见》明确采取以下办法进行长期安置:一是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二是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三是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四是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五是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一是要保护儿童权利。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临近城市安置;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是要积极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三是要切实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寄宿的孤儿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照顾其生活。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四是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眼长远,切实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生活、劳动就业得到较好保障。同时,《意见》为社会爱心组织和人士助养孤儿提供了渠道,明确了“社会助养”的途径和对象,即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意见》提出要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
《意见》明确了“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资金保障渠道。一是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二是切实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意见》强调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各类资金,为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民政部制定地震灾区三孤人员救助安置意见(全文)
http://news.sina.com.cn/c/2008-06-03/154015673863.shtml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6-19 20:50
民政部公布大地震三孤人员救助安置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10:48
新华网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经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对“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孤儿的安置
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二)长期安置
待孤儿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2.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5.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
7.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http://news.sina.com.cn/c/2008-06-16/104815753421.shtml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6-19 20:51
(三)具体要求
1.保护儿童权利。孤儿安置工作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临近城市安置;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2.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
3.保障孤儿学习。要采取一切办法,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完成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
4.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眼长远,切实解决他们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生活、劳动就业得到较好保障。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6-19 20:52
二、孤老和孤残人员的安置
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扶养相结合,保障孤老、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孤老、孤残人员和暂时找不到家人的老人、残疾人。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6-19 20:53
(二)长期安置
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应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氛围,发挥在设施、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专业化照料、规范化护理和亲情化服务。
2.居家照料。对选择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残人员,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现有福利设施或社会中介组织,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
3.亲属照料。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对赡养老人的亲属给予资金支持、物质帮助和表彰奖励,帮助他们解决赡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社区照料。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配置设施设备,完善强化其服务功能,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日托、康复、护理、助餐等照料服务,丰富他们的文体生活。
(三)具体要求
1.动员社会力量。要引导社会力量对孤老、孤残人员的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残的优良传统,鼓励和吸引企业、高收入人群、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为孤老、孤残人员以资金和物资的扶助,努力提高社会力量扶养孤老、孤残人员和捐资的积极性,尤其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
2.开展医疗康复。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尤其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3. 促进社会融入。要引导孤老、孤残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环境和生活。机构、社区和亲属要经常组织或帮助孤老、孤残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为其开展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照顾他们的特殊需要。提倡社会爱心人士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帮助孤老、孤残人员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满足他们的社会参与意愿。
作者:
xiaofeim
时间:
2008-6-19 20:54
三、保障措施
“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切实把“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落到实处。救助安置经费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社会力量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并强化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各类资金,为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一)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
(二)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三)建立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体系。在灾后重建中,要根据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的特点,统筹规划福利设施建设,合理设计福利机构模式、种类和布局,形成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分层次、广覆盖的福利机构网络。
(四)开展心理抚慰和疏导工作。针对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心理状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辅导,医治心理创伤,帮助孤残人员走出心理阴影,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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