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老汉与20岁男子发生关系后索要万元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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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llon
时间:
2008-7-29 21:45
标题:
老汉与20岁男子发生关系后索要万元被拒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807/0729_343_680533.shtml
“他敲诈我!”在官渡公安分局六甲派出所内,20岁的年轻男子
王某
气愤地说。听到这话,51岁的
李老汉
急得脸都红了:“我都被他
强奸
了,要点损失费有什么不对?”双方争执不下,谁都不肯让步,一定要派出所为自己主持公道。
昨日凌晨上演的这样一幕,让民警哭笑不得。
老头小伙发生性关系
王某和李某都在昆明五甲乡某地打工,虽然年龄悬殊,但两人关系一直不错,经常在一起说家常。前晚,两人在一起吃饭时,李老汉告诉王某,这两天他手头比较紧,没地方落脚。王某想到平时两人关系还可以,便邀约李老汉来自己租住的地方暂住。
当晚吃完饭,两人一起去到王某的家中,同睡在一张床上。就是这么一个晚上,谁也想不到的是,他们之间竟不可思议地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趴在床上的李老汉拉着王某,让他支付自己2万元的损失费,王某不同意。
李老汉说自己被强奸,而王某则说李老汉敲诈他。两人一直争吵,不可开交,最后闹到六甲派出所。
是敲诈还是强奸?
凌晨3时许,看着眼前的两人,听着他们的争吵,六甲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哭笑不得。王某指着老汉大声说:“姓李的敲诈我,他莫名其妙地向我要两万块钱。”李老汉涨红着脸大声反驳:“你有没有良心,我怎么敲诈你了。我都被你强奸了,要点损失费有什么不对的,才要2万是便宜你小子了。”
事实让所有人都十分诧异,询问两人,20岁王某很爽快地承认,当天凌晨,他确实和李老汉发生关系,但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而51岁的李老汉则坚称是被王某“强奸”。
两人争执不下,王某坚决不承认强奸李老汉,李老汉也不肯听民警劝说去验伤,一定要向王某讨要2万元的损失费。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男性之间强奸的相关条款,民警只能劝李老汉去验伤,治安调解。
律师说法:
本案不构成强奸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素明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性自决权,男性的性权利显然不能成为该罪侵害客体。在男性之间发生的性行为俗称鸡奸,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找不到对鸡奸的惩处的明确行为的规定,这类案子如果起诉,只能是“民事侵权”,在做了伤害鉴定后,可依法提出伤害赔偿及精神赔偿。
一些国家对男性性权利的立法保护比较健全,德国规定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日本、瑞士的法律更是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包括对男性公民的鸡奸等侵害性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我国立法禁止性侵犯不把男性包括在其中,不全面也不公平,《刑法》在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的这一空白应引起立法机关重视。云南信息报(本文来源:云南网 )
作者:
葡小萄
时间:
2008-7-30 15:11
作者:
兰儿
时间:
2008-7-31 06:37
这年头怎么什么事都有
作者:
月光不锈
时间:
2008-7-31 09:44
男性之间发生的性行为俗称鸡奸,不构成强奸罪。
有鸡奸罪吗?
作者:
醉卧孤烟
时间:
2008-7-31 11:08
太无语了,以后混帐的同志们酒少喝啊
作者:
江南野人
时间:
2008-7-31 13:16
恐怖啊!就是说男的 有欲望 找男的发泄是不犯法的!!
作者:
七七_
时间:
2008-8-12 12:27
以后不能跟男的混帐啊~~~
作者:
dencol
时间:
2008-8-12 13:05
原帖由
七七_
于 2008-8-12 12:27 发表
以后不能跟男的混帐啊~~~
和女的不是也一样啊
作者:
天灵灵地灵灵
时间:
2008-8-12 13:15
欢迎光临 幽游生活 (http://www.yyliv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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